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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市城鄉供水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 Date:2021-12-21 17:12:04  Author:管理員  Hits:373

            桐城市城鄉供水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和用水地址

            見業務受理單。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網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造成供水間斷的除外。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用水人應自己承擔。

            (三)供水人保證用水人的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用水人的生活飲用水壓力符合國家標準,用水人在城市供水主干管接水處的供水壓力大于等于0.14兆帕,并符合一般使用要求。

            第三條 用水計量和水費結算

            (一) 雙方按照在供水人處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計費水表應有我市具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強制檢定合格證。

            (二) 供水人按照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 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性質用水共用一只水表時,用水人應按規定分類申請安裝水表。未實施分裝的,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

            (四) 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應于每月15日前自行到龍眠路、同康路供水服務大廳,公園路收費處繳清上月水費;也可通過支付寶、微信、翼支付等網上平臺繳費。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不足0.5元的按0.5元計算)。超過規定繳納日期60日的,供水人暫停供水至用水人繳清水費及違約金后,方恢復供水。

            (五) 因用水人門鎖、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三次用水量的最高值估算本期水量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個抄表周期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方式處理。

            (六) 用水人對水表計量有異議時,可到經質監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申請校驗。校驗結果符合標準的,由用水人承擔校驗費,并按原計量繳納水費。校驗結果超過允許誤差的,校驗費由供水方承擔,當月水費按比例退還。

            第四條 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供水人、用水人的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并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處。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前(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后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用水人委托的單位有償維護管理。 計費水表產權歸用水人,由用水人購置,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計費水表的檢測、維護費用,由用水人支付。

            第五條 供水人權利義務

            (一)保障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用水人安全供水。

            (二)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計費水表用水。

            (三)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做好抄驗水表等工作。

            (四)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違約金。

            (五)供水人設立24小時服務電話受理用水人的報修和投訴。接到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報修電話時,供水人應當按照供水服務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搶修。

            第六條 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 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二) 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三) 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

            (四) 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五)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繳納水費。

            (六) 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不擅自移動、啟封水表。用水人人為損壞設施的,應當承擔供水人維修的費用。

            (七) 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啟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

            (八)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范圍外供水。

            (九) 用水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十)混合用水用戶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分表計量,凡未分表計量的用戶,水價按分類就高水價標準執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企業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保證出廠水水壓達到規定要求,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除突發爆管等搶修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向用水人公告的,供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行為的,除補交供水人水費損失外,還應當支付正常供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應當支付逾期每日水費3‰的違約金。超過規定繳費日期60日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用水人繳水費、水費違約金后,供水人應當于16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八條 責任免除

            1、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網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造成供水間斷而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申請桐城市級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業務受理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水人(簽章):                   供水人(簽章):

                                            

            注:1、《桐城城鄉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會不斷的進行修改相應條款,我司將在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公示最新版本,用戶可隨時查看。公示后,我司將視同老用戶認可該合同修訂條款,不再與用戶重新簽訂供用水合同。

            2、供水人已將《桐城城鄉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中“違約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向用水人提示并作出解釋,用水人充分理解。

            上一信息:沒有了

            下一信息:桐城市城鄉供水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2022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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